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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劉洋 通訊員 龔榮 胡雅茹)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三分院訴周某等人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公開組織訴前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當庭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周某自愿承擔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賠償金8萬余元。
周某等三被告明知其在長江茶壺磧水域清障作業(yè)期滿,卻未經行政機關許可繼續(xù)在清障水域及清障范圍外的盤子石等區(qū)域開采砂石,破壞了漁業(yè)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茶壺磧水域清障工程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周某為獲取經濟利益,無視海事部門多次要求船舶停止作業(yè)的要求,5月1至6日期間,安排胥某、肖某組織采砂船在茶壺磧水域繼續(xù)開采砂石,共計非法開采河砂4812.88噸、鵝卵石14900噸;5月1日至6日,周某安排工程船在盤子石區(qū)域非法采挖河砂3500噸,鵝卵石14300噸,胥某等人調度運輸船裝載運輸,其后銷售。經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等三人非法開采砂石資源造成漁業(yè)資源損失價值4.8萬元。
庭前,重慶三中院聯(lián)合一庭兩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及派出所、司法所)向被告等人釋法說理,積極引導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進行調解,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基礎上,法官根據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結合被告實際情況,擬定了調解方案。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均表示認可調解方案,被告周某也主動表示愿意一人承擔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賠償金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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